當舖歷史演變
當舖業是人類最古老的行業之一,堪稱現代金融業的鼻祖,是抵押銀行的前身。 台灣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典當活動並形成典當業的國家之一。 當舖經考證,台灣的典當業初見芽於東西兩漢,肇始於南朝佛寺長生庫,入俗於唐五代市井,立行於南北宋朝,興盛於明清兩季,當舖衰落於清末民初,取締 繼續閱讀
Read the full story »當舖企業和個人
典當企業之所以敢於依照習慣,並在實踐中違反《辦法》,也許最充分的理由是企業和個人並沒有因此受到嚴重損失,即使遭受損失也是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,甚至增加了收益,當舖監管部門之所以沒有為此採取更嚴格的監管措施,至少說明典當企業的行為並沒有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秩序。 當舖事實上,典 繼續閱讀
當舖業務
依據該條文,當舖實際上存在名不符實的現象,一方面,當舖實際並不從事“典”這項業務,即沒有向出當人支付典價而佔有其不動產作為收益使用的行為。 另一方面,當舖典當業務已經超出了原來意義上的“當”,當舖即不但佔有出當人的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擔保債權實現,當舖同時也從事不動產的抵貸款。 典和當、動 繼續閱讀
當舖原則
由於“政出多門”,當舖這些規範或銜接不好或相互衝突,影響典當業的健康經營。 其中最為理論和實務界所病詬的是《辦法》與《擔保法》之間的衝突,當舖根據台灣《擔保法》的規定,質權是一種營業質權,流質約定無效,而根據《辦法》,典當不僅是一種營業質,出質人還可以不動產抵,而獲得 繼續閱讀
當舖的法律地位
(三)《辦法》部分重要規範或過於抽象,缺乏可操作性
《辦法》部分重要規範過於抽象 ,缺乏可操作性。 如《辦法》雖然允許典當企業成立分支機構 ,當舖但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如何,《辦法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。 《辦法》第53條籠統的規定,對屬於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,當舖公安機關應當 繼續閱讀
動產質押當舖
2007年上半年,台灣典當業繼續保持平穩快速發展。 已開業的2342家當舖資產總額 862億元,同比增加12.7%;上半年累計實現典當總額441億元,同比增長31%; 當舖典當餘額為254億元,同比減少7.7%;息費收入30.7億元,同比增長14%;上繳稅金3.9億元,同比增加1. 繼續閱讀
當舖典當受理範圍
根據《典當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: 經批准,當舖可以經營下列業務:
(一)當舖動產質押典當業務
(二)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
(三)當舖房地產(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)抵押典當業務
(四)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繼續閱讀
當舖管理規範
當舖為克服典當管理規範效力不夠的缺陷,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牽頭起草的《物權法》(草案)中專門設定了營業質權,如果這一規定得以採用,典當業的專門立法在短期內已無出臺可能。 而當舖“營業質權” 當舖相關規定能否覆蓋實踐中的“典當”行為在法學界也存在不同看法,在《物權法(草案)》四次 繼續閱讀
當舖必要性
(一)關於典當立法管理的爭議台灣典當業,是否應當統一立法就一直伴隨著爭議。 新台灣成立後,典當業一度被禁止,通過專門的立法規範典當業已無必要,對於民間尚存的部分當舖為,沿用政策 、 司法解釋等進行調整。 當舖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《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 繼續閱讀
當舖業概況分析
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後,當戶應在5天內贖當或續當,預期不贖當或續當為絕當。 當舖絕當後,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,當舖可以自行變賣或折價處理,損益自負;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,可以按《 中華人 民共和國擔保法 》有關規定處理,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 繼續閱讀